如果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了,很可能是以下几点原因导致的:
一、不符合提取条件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需要符合以下几种情形之一才行: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公有住房、集资建房,以及危改、拆迁、征收回迁房等均可用住房公积金购买。
2、无房户租房。支出的房租费用已经超出了家庭收入规定比例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可以在申请房贷的同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办理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的申请,也可以等房贷批下来后再办理。
4、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申请提取(注意离职后一个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将会被封存)。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可以申请提取。
6、家庭生活困难。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
7、因婚姻关系提取。共享配偶提取、离婚分割提取。
8、户口迁出。一般指迁出本省行政区域。
9、出境定居。包括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
10、离休、退休。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性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11、在职期间被判刑。判处死刑或者判处无期徒刑,亦或者判处有期徒刑、刑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12、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由职工的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
二、提取金额或次数超出限制
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同,相关次数和金额限制也会不一样,比如:
1、购房
①使用房贷的情况:每个月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购房支出总费用。
②一次性付款的情况: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全额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一年最多可以提取四次。
2、建房、翻建、大修。支持一次性提取,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3、租房。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全额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年房租总额。
4、还房贷。有月冲和年冲两种方式:①月冲。每月可以从住房公积金账户里提取当月应还款额对应的金额来抵偿应还本息。②年冲。每年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冲抵应还本金。
5、家庭经济困难。支持全额提取补贴家用。
三、提供的资料不全或有误
一般需要准备身份证、公积金卡和提取用途相关证明文件。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不同,相关证明文件也不同:
1、购房。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2、建房/翻建/大修。房屋所在地的规划国土部门批准自建、翻建、大修的文件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3、租房。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支付记录、家庭收入证明。
4、还房贷。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和银行开具的还款证明。
4、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非本市户籍证明(若是外籍、港澳台同胞需提供护照原件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6、丧失劳动能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原件、失业证明。
7、家庭享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8、治疗重大疾病。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费用清单。
9、遇不可预见的事故或灾难。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处理意见书、财产损失认定报告。
10、因婚姻关系提取。共享配偶提取需提供结婚证,离婚分割提取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11、户口迁出本市。户籍迁移证明。
12、出境定居。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13、离休、退休。本人离、退休证明。
14、在职期间被判刑。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
15、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